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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周煙平吳炳桂游士珺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郁駿
選任辯護人
崔碩元律師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因理由欄內已記載被告業已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元,有匯款憑證存卷可參,故主文關於沒收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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