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黄麗珊
- 選任辯護人
-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黃」均應更正為「黄」。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