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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邱滋杉何孟璁劉兆菊

上訴人
即被告
黄麗珊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黃」均應更正為「黄」。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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