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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遲中慧林幸怡陳昭筠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任睿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編號一、㈧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昭筠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編號一、㈧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35、36(分別對應其附表五編號28、29部分)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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