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任睿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編號一、㈧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編號一、㈧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28、29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 對任睿麟如其乙判決附表一編號27部分、就附表一編號35、36(分別對應其附表五編號28、29部分)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暨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