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林欣蕾
- 被告
- 陳佑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
二、本件原告林欣蕾聲明請求被告陳佑麟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犯罪事實,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嗣雖經檢察官於本案(即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上訴後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053號),惟經本院審理結果,因被告僅就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本院無從再就犯罪事實予以審究,自無從併予審理,故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判決敘明此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