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孟宜張紹省朱嘉川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法定代理人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漢耀

張翼宇

謝明秋

李逸誠

劉佾叡

楊俊吉

梁家駿

林志勳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漢耀、張翼宇、謝明秋、李逸誠、劉佾叡、楊俊吉、梁家駿、林志勳等8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審理中。抗告人即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朱漢耀等8人之財產,經原審以113年度刑全字第4號裁定駁回該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刑事案件仍於原審審理中,尚未繫屬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之抗告為審判之情形,本件亦非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可為證據之物」之證據扣押,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之保全沒收、追徵執行之扣押,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84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