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2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建
- 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113年2月15日之112年度聲扣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如附表文件所示之印文。
理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案係以抗告人之名義提起抗告,狀末具狀人欄未蓋用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或代表人之簽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附表 文 件 具狀人欄 113年2月5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 113年2月29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