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2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 代 理 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113年2月15日之112年度聲扣字第55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如附表文件所示之印文。 理 由 本案係以抗告人之名義提起抗告,狀末具狀人欄未蓋用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或代表人之簽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附表 文 件 具狀人欄 113年2月5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 113年2月29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