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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26號

聲請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于智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建
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吳昱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113年2月15日之112年度聲扣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補正如附表文件所示之印文。

理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案係以抗告人之名義提起抗告,狀末具狀人欄未蓋用如附表所示之印文或代表人之簽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之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附表
文  件 具狀人欄 113年2月5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 113年2月29日「刑事抗告狀」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法定代理人陳建之印文或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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