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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許泰誠呂寧莉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秉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秉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因傷害等罪,經本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判決如附表所示並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於獄中已逾1年1月,亦已深刻反省,請求酌定較輕之刑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9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傷害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秘密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妨害名譽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妨害電腦使用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罪)、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偽造文書(變造、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均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妨害秘密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22時許至12日6時許 110年9月17日凌晨某時 110年11月10日10時46分許起至13時19分許止、16時2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112/07/13 112/07/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3 112/07/13 112/07/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     編號2至1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自由 (強制罪) 妨害自由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2日 11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0分許至中午12時22分許 110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112/07/13 112/07/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9 112/07/13 112/07/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     編號2至1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偽造文書 (變造準私文書罪) 偽造文書 (變造準私文書罪) 偽造文書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 110年9月20日上午10時 109年11月2日中午12時5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112/07/13 112/07/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9 112/08/29 112/08/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     編號2至1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偽造文書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偽造文書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偽造文書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31日中午12時51分許及109年11月2日上午4時46分許 109年11月10日上午8時26分許及同日下午2時12分許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112/07/13 112/07/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9 112/08/29 112/08/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     編號2至1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13 罪     名  偽造文書 (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8分許、下午6時11分許及下午9時17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67號、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矚上訴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00號   編號2至1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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