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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志雄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雄(下稱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上訴後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11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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