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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遲中慧顧正德張少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聖龍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猥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龍前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猥褻罪,聲請書誤載為詐欺罪)等,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駁回其抗告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71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判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記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0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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