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豐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豐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豐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