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凱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凱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凱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及執行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121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