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文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宏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第14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09年6月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