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鴻 (原名林耀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