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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秋宏柯姿佐黃雅芬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鴻 (原名林耀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載為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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