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8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德民鄭富城孫惠琳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泮香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泮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泮香不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