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望、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心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原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 告 張心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