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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告
詹勇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就本院上開案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附表A編號2、4至7、9所示其遭詐貸之事實(下稱本件求償事實),向被告詹勇全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於本件求償事實未據起訴(檢察官僅就被告於本院判決附表A編號1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然經本院認定被告為共同正犯。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被告就本件求償事實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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