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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原告
陳盈達
原告
林順良
原告
林青青
被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際平
被告
吳勇峰

許李怡君(原名李怡君)

劉家福

楊燕婷

陳建閣

廖振欽

陳伯偉

張明如

侯逸芸

謝政翰

邱慧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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