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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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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李天怡

郭人杰

李吳達

孫耀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第181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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