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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麗英陳銘壎黃玉婷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吉祥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郁晴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陽芳安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蔚茵(原名周秋逸)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慶禹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吉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及沒收金額,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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