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吳麗英、陳銘壎、黃玉婷
- 法定代理人林吉祥
- 被告林吉祥、周蔚茵(原名:周秋逸)、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吉祥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廖郁晴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蔚茵(原名周秋逸)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參 與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吉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及沒收金額,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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