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3號
- 原告
- 黃麗嘉
- 被告
-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人,以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如因非屬本案審理範圍內之犯罪而受有損害,因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1189號移送併辦案件中之被害人,惟被告經本院認定為無罪及不受理,該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經本院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故該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原告自非本案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今原告人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