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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富城葉力旗張育彰

原告
施志緯
被告
陳冠仰
被告
安業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世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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