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 原告
- 鐘友健
- 被告
- 林晉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晉逸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12號判決撤銷改判並諭知無罪。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