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美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宜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 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