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水銓黃美文吳玟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53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54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㈡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益(下稱被告)所具上訴書狀僅對原審之科刑表示不服,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因為竊盜案件判處我6個月有期徒刑,我認為刑期過重而心生不服,希望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原審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率而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自我控制能力欠佳,應予非難;又除構成累犯之前科不重複評價外,被告另曾因強盜、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被告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方坦認,然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原承諾要將竊得之電焊機1台返還予告訴人,卻未履行,此有原審114年6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原審卷第219頁),且告訴人迄今亦未獲任何賠償,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從事廚房工作、家中僅自己一人、經濟狀況還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其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請求本院再予以減輕其刑。惟查:被告迄今尚未歸還竊得之電焊機1台,也未與告訴人羅正長和解,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84頁),是難認有何變動原審量刑之事由存在。據上,本案原審所為量刑之裁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亦未有於原審判決後足以變動原審量刑基礎之情事存在,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所處之刑,並改論處更輕之刑度,即無理由。綜上所述,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所定之刑,並請求量處更輕刑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青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吳玟儒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卷宗代碼表
原審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53號 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679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