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錦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45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52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黃錦華(下稱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2罪),各判處拘役15日,合併定應執行拘役2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以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且係以警方提供之筆錄為證據,未提出就被告有利之影像證據即為判決,顯有違誤,請求為被告無罪判決云云。
㈡惟查:
1.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原審判決已詳細敘明依據被告之供述、原審就手機錄影檔案所為之勘驗筆錄、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核與蘇玉純、蘇許阿快指述一致,認定被告徒手推蘇玉純、以帽子揮打蘇許阿快,致蘇玉純、蘇許阿快成傷等事實,並就被告辯稱係蘇玉純先行出手云云,說明被告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診時間與案發時間有相當之距離,所稱情節核與前開勘驗筆錄不合,何況被告所辯出手時機,其所受侵害業已過去,而出手之方法亦非排除反擊之必要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是被告所辯難以採信,可認被告故意對蘇玉純、蘇許阿快犯傷害罪之事實,與一般之經驗論理法則無違。
2.被告上訴意旨雖以:本件並無現場錄影,原審不得僅依筆錄認定犯罪事實云云。然本件除蘇玉純、蘇許阿快之指述外,原審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當庭勘驗手機錄影之案發過程檔案,有勘驗筆錄暨附件(見易字卷第45、53頁)在卷可稽,並有與之相符之診斷證明書(見偵字卷第9、9-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4年6月10日長庚院林字第11400550607號函暨附件蘇玉純、蘇許阿快急診病歷資料(見易字卷第61-79頁)可佐,並非僅以告訴人之單一指述為認定,被告上訴意旨所指,顯有誤會。
㈢綜上,被告提起上訴,並未進一步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僅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錦華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黃錦華前因至蘇玉純經營之店面買賣商品發生糾紛而有嫌隙,於
民國113年3月22日11時許,黃錦華見蘇玉純與其母蘇許阿快在新
北市○○區○○路00號旁之公車站牌前,其等發生口角,黃錦華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蘇許阿快,並以帽子揮打蘇許阿快之右手
,致其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另徒手拉蘇玉純之頭髮,致其受有頭
皮擦傷。
理 由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錦華固坦認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蘇許阿快
、蘇玉純發生口角,並有徒手拉告訴人蘇玉純之頭髮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是蘇玉純先用手機打我
頭,我才會拉她頭髮,我沒有碰到蘇許阿快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蘇玉純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大致證稱:我
和蘇許阿快在上揭時、地等公車,被告突然站在我們面前,
說之前到我店買家電,我有多收她10,900元,被告要我下跪
發誓,我拒絕,被告就用身體阻擋,不讓蘇許阿快上公車,
我就照被告意思發誓,被告還是不讓我們走,又徒手推蘇許
阿快,和拉我頭髮等語(見偵卷第6至7頁、16至17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蘇許阿快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大致證稱
:我和蘇玉純在上揭時、地等公車,蘇玉純要送我上車,被
告突然站在我們面前,罵我不會教小孩,並用帽子一直打我
右手,被告表示蘇玉純多收錢,要蘇玉純下跪發誓,還有拉
蘇玉純頭髮,不讓她離開等語(見偵卷第8頁正反面、16至1
7頁),2人所證內容互核一致,且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影檔
案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審理期日當庭播放勘驗,勘驗結果
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易卷第53頁),
其中雖未攝得被告與告訴人蘇玉純、告訴人蘇許阿快有肢體
接觸之情形,惟影片一起始,告訴人蘇玉純即稱:「發誓我
也發誓了,你現在又推我媽,你一直推我媽,我叫你離開他
」、「你不要再說了,你拉我頭髮,我可以告你喔,我可以
告你喔」可見告訴人蘇玉純應係因被告有出手傷害其等之行
為,方開始錄影,而自被告對告訴人蘇玉純所稱上情當場僅
回應稱:「告快去告」(台語),益徵告訴人蘇玉純、蘇許
阿快上開指證非虛;再者,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快於案發
後之同日13時2分許,隨即赴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驗傷,告訴
人蘇玉純經醫師診斷有頭皮擦傷,告訴人蘇許阿快經醫師診
斷有右側前臂挫傷,亦有該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偵
卷第9-1至9-2頁),此位置、傷勢與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
快前開指證遭被告傷害之部位及程度等相合一致,足見告訴
人蘇玉純、告訴人蘇許阿快指證遭被告以上述方式施暴而成
傷等情屬實,堪可採信。
㈡、被告雖辯稱係先遭告訴人蘇玉純用手機打頭部,始會出手拉
扯其頭髮云云,並提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
資料為證(見偵卷第9頁、易卷第55至59頁),惟查,被告
係於同日16時40分許,方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診求診,與
案發當時已相距5小時,其間是否有其他原因介入,難謂無
疑,況依如附件所示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之勘驗結果
,告訴人蘇玉純於錄影起始即明確表示:「你現在又推我媽
,你一直推我媽」、「你拉我頭髮」,然遍觀全長38秒之錄
影檔案,均未見被告曾稱係先遭告訴人蘇玉純以手機攻擊之
情,益徵被告辯稱其先受到告訴人蘇玉純主動攻擊之現在不
法侵害是否真實存在,容非無疑,被告即難憑此主張正當防
衛。再者,縱認告訴人蘇玉純確有以手機打被告頭部,依被
告所述之情狀:蘇玉純用手機K我的頭,所以我拉她頭髮等
語(見偵卷第4頁反面),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
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
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356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既係在所受之侵害已過去
後,再出手拉告訴人蘇玉純之頭髮,難認係對於現在不法之
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
亦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至被告辯稱沒有碰到告訴人蘇許阿
快云云,與前揭證人即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快互核與客觀
證據相符之證述不符,自難採信。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對告訴
人蘇玉純、蘇許阿快分別所犯之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因前與告訴人蘇玉純有買賣商品之糾紛,未能理
性解決,竟以上開方式致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快成傷,所
為自無可取;復衡以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快本案所受之傷
勢分別為頭皮擦傷、右側前臂挫傷,均非嚴重;兼衡被告犯
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
度,沒有工作,與兒子同住,由兒子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易
卷第4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再依其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
之非難評價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附件:
檔案名稱:
強制過程
檔案長度:
0分38秒
勘驗結果:影片僅攝得被告畫面,被告與告訴人蘇玉純、蘇許阿
快未有肢體接觸。
00:00至00:38
告訴人蘇玉純:「發誓我也發誓了,你現在又推我媽,你一直
推我媽,我叫你離開他」「你不要再說了,你拉我頭髮,我可
以告你喔,我可以告你喔」
被告:「告快去告」(台語)
告訴人蘇許阿快:「對啊,告就告就好,為什麼要走來叫人家
發誓」(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告你」
被告:「她難道沒有拿嗎?」(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告你,我沒有拿」
被告:「我簡單一句啊!」(台語)
告訴人蘇許阿快:「啊她也簡單一句啊!」(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跟你講我沒有拿喔,我已經剛剛有發誓過
了喔」
被告:「你跪著你跪著你跪著」(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剛剛已經發誓過了」
被告:「……………你叫你女兒跪著」(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他一直叫發誓我沒有跪」、「我跟你講我只
有說我要發誓」
告訴人蘇許阿快:「她不是已經發誓了!(台語)
被告:「只有發誓不行,你給我跪!」(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有發誓了,所以你給我閉嘴」
被告:「我有跪喔」(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我已經有發誓了喔」
告訴人蘇許阿快:「阿人家不是有發誓了」(台語)
告訴人蘇玉純:「你叫我發誓,我也有發誓了,所以不要再給
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