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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許永煌郭豫珍程欣儀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柏源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勝凱
選任辯護人
許峻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應更正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欄所示之誤載,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程欣儀

                   書記官 劉斯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 應更正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頁數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本院所處之刑」欄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1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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