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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1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芃宇林彥成陳俞伶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茂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黃茂鈞(下稱被告)就上訴範圍,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僅就原判決「傷害」部分之「刑」上訴,關於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都沒有要上訴,並當庭撤回對於原判決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上訴,及原判決關於「傷害」部分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等部分之上訴(見本院卷第94、103、105頁),而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傷害」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傷害」部分之「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分(原判決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部分則已撤回上訴),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刑之加重減輕部分: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壢交簡字第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9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傷害」罪,雖為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上開前案與本案犯罪之行為、手段截然不同,罪質、侵害法益亦非相類,且前案罪刑乃是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未入監執行,尚難認其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無法收矯治之效,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故被告所犯之「傷害」罪,以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為宜。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許美元發生交通事故後,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傷害,再逕自離開現場,欠乏尊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就「傷害」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關於「傷害」部分量刑尚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固上訴主張已與告訴人和解,並於114年7月10日匯款賠償5000元,家中尚有1名年僅4歲之子女需要扶養,且為家中經濟支柱,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然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業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含被告上訴意旨所稱「家庭經濟狀況」),予以綜合考量,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失衡之裁量權濫用,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於法並無不合。至於被告固於114年7月10日賠償告訴人5000元,惟被告與告訴人於原審時係約定賠償6萬元,並自114年6月10日起按月給付1萬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46-1至46-2頁),被告本應依約按期給付賠償。準此,縱令審酌上情,亦難認原審關於此部分量刑有何過重之處。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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