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楊志雄、鍾雅蘭、施育傑
- 被告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東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東明 前列上訴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84號、111年度偵 字第380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 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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