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東明
- 即被告
- 前列上訴人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84號、111年度偵字第380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