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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楊志雄鍾雅蘭施育傑

上訴人
即被告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上訴人
即被告
吳東明
即被告
前列上訴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84號、111年度偵字第380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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