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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張江澤廖建傑章曉文

  • 當事人
    張夢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夢馨 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 度原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夢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夢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有預見非有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匯入來源不明之款項,並代為提領該款項,其目的多係欲藉以取得不法之詐欺犯罪所得,並製造詐得款項在金融機構移動紀錄軌跡之斷點,以掩飾、隱匿款項來源及去向,竟仍因需款孔急,為迅速借得款項,基於縱使上開事實發生,且其所提領之款項縱為詐欺集團詐騙他人之犯罪所得,而其行為係將犯罪所得掩飾、隱匿亦不違背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有未成年人)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與「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林 天助」聯繫,並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2帳戶合稱為本案帳戶)供渠 等使用,而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陷入錯誤,並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匯款金額分別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持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至附表二所示提領地點 ,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現金於附表二所示交水時 間,至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交付予暱稱「梁育仁」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 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之人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本案郵局帳戶、本案臺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匯款並依指示提領再轉交不詳之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伊因為信用不良,要整合貸款,對方說要把錢匯入伊戶頭,美化金流,要伊提領給「梁育仁」,這樣才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且有意向契約書,若沒有還對方會告伊,伊當時有提供身分證、存摺封面,對方說這樣可以去銀行貸款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稱:依卷內LINE對話紀錄看不出來被告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及預見可能性,且從對話紀錄來看,可知被告信用不佳,在網路上找到債務整合訊息,對方說債務信用不佳有辦法整合債務,要提供相關帳戶資料、資訊,並配合提領,又有意向契約書可以作為行為保障,並要依指示提領,不然會涉及侵占、詐欺,這與被告僅高中畢業,一直在生育小孩,且目前懷孕中,工作經驗也僅做過房務員及彩券行員工,其社會經驗無法瞭解社會是如此險惡,沒有刑法上可得預見犯罪行為的情況,請為被告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所有之本案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使用,而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遭詐騙之款項,再依LINE暱稱「林天助」指示將款項轉交予「梁育仁」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且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如 附表一證據欄所示),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詳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而,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而邇來因詐欺集團猖獗,各類型的詐騙案實已成為我國目前最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之一,政府為打擊犯罪,避免民眾財產之嚴重損失,亦不斷宣導提醒注意,除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不察,為詐欺集團所乘,匯入款項予不明人士外,亦勸諭民眾勿貪圖小利,出賣(租)帳戶、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是以有償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愈趨困難,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人頭帳戶,轉以詐騙方式取得,欺罔方式千變萬化,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有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帳戶資訊之情形,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查: ⒈被告於警詢、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大致相符 ⑴被告於113年6月17日警詢時供稱:伊於113年5月24日在網頁上搜尋整合貸款,跑出「新易貸顧問」,點進網頁通訊軟體LINE連結想詳細了解,於同日14時29分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為「新易貸顧問」好友,表示欲詳細了解需再加專員的LINE,加入後顯示LINE名稱為「貸款專員 張晉豪」,該專員 於113年5月27日20時許向伊告知需準備雙證件、存摺等照片,伊陸績將資料提供後,並於隔日13時5分及14時8分將本案帳戶之封面拍照傳給專員,專員告知伊沒有財力證明,會盡量幫忙跟總經理協調,於113年5月30日該專員傳好友連結給伊,叫伊聯繫弘源資產公司副理「林天助」,伊於同日11時許加入好友後,「林天助」撥打LINE電話與伊聯繫,給伊7-11取件編號,叫伊列印意向契約書,寫完後拍照回傳,「林天助」告知會有金流匯入本案帳戶,款項是要拿來添購公司家具,之後會安排人跟伊面交款項,完成後伊就可以有收入證明來申請整合貸款部分,伊信以為真,於113年6月6日11 時25分許依指示至羅東郵局及臺灣銀行提領款項後,於當日交給自稱「梁育仁」之男子,伊於6月7日16時27分許操作郵局網銀時,發現帳戶已止付,至郵局詢問才得知遭警示等語(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卷【下稱警卷】第7至8頁)。 ⑵於113年6月23日警詢時供稱:伊於5月24日在Google上搜尋「 整合貸款」,就看到「新易貸顧問」,進入網址後,就有相關介紹文章,伊不疑有他,就加入該頁面的LINE社群「新易貸顧問」,該社群給伊一個LINE「貸款專員 張晉豪」,伊 加入後「貸款專員 張晉豪」就跟伊接洽貸款事宜,跟伊要 個人資料、財力證明等,但伊當時沒工作,拿不出財力證明,「貸款專員 張晉豪」說可以介紹一名「弘源資產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的副理幫助伊,給伊該副理的LINE「林天助」,「林天助」表示可以用轉帳紀錄,來當3個月的薪資證明 ,之後伊就提供本案帳戶給「林天助」,然後就有款項匯入,「林天助」要伊去提領現金歸還,「林天助」說因為最近銀行審查嚴格,要伊去領錢時說是購買傢俱使用,直到6月7日伊要去郵局存錢時,發現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才驚覺受騙等語(見警卷第2頁)。 ⑶於113年11月14日偵查中供稱:伊113年6月間上網找貸款「新 易貸顧問」 ,對方說要幫伊美化金流,伊就把帳號交給對 方,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說可以請弘源資產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的一位副理「林天助」匯錢到伊帳戶,讓銀行看到帳戶有金流進出,提升信用度,這樣銀行才會比較容易讓伊過,領完錢「林天助」叫伊交給專員「梁育仁」等語( 見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17頁)。 ⑷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拍存摺封面給對方,有依對方指 示去提款,對方叫伊拿去冬山義成路給專員。因為伊要審核貸款,對方說可以幫忙讓帳戶有資金的流動,這樣銀行貸 款審核才會過等語(見原審卷第89頁)。 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拍本案帳戶存摺給對方,伊為了貸款,對方說要把錢匯入伊戶頭,要伊提領給「梁育仁」,對方有叫伊寫意向契約書,伊有提供身分證、存摺封面,伊還有提供家中親屬資料,像是電話、姓名,那時候說可以幫忙美化金流,會有一筆錢匯入伊帳戶,這筆錢伊要再匯給對方,這樣才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且因為有意向契約書,若沒有還對方,對方就會告伊,伊當時本身有貸款,想要整合,總共是要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對方說總共問了5家銀 行,但是都不接受,所以才有這個美化金流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 ⑹經核被告就其提供本案帳戶之原因、收受匯款之緣由等細節,前後供述大致相符。 ⒉細繹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貸款專員 張晉豪」 、「林天助」等人之LINE對話內容,其確曾多次提及關於申辦貸款之內容,茲分述如下: ⑴被告加「新易貸顧問」為LINE好友後,「新易貸顧問」傳送「…近期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符合以下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 165 1要求您寄出提款卡 2要求您寄出存摺本 3要求先收取 代辦的費用 以上均屬於詐騙行為 請謹慎小心…」,被告並依指示填寫個人資料,「新易貸顧問」回覆已指派貸款專員〔張晉豪〕與您聯繫!請打開LINE加好友欄查看或請您添加專 員的LINE ID,此有被告與LINE暱稱「新易貸顧問」之LINE 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9至22頁)。 ⑵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先向被告傳送不同貸款年限、 不同計算費用、年利率、貸款50萬月應繳金額等訊息後,並要求被告提供雙證件正反面照片、勞保異動明細、存摺封面及近期三個月之內頁、工作照及工作環境照(包含本人入鏡),被告依要求傳送雙證件正反面照片後,陸續傳送存摺近三個月內頁,並依指示填載貸款人姓名、手機、戶籍地址及電話、現居地址及電話、親屬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資料後,「貸款專員 張晉豪」陸續表示:「明天幫你跑銀行」、「沒 事,我儘量問看看」、「我還在幫你問」、「你先打一下自我介紹給我看過」、「我們總經理叫許評榮,陳董是副理的老闆,別叫錯了!」,被告依「貸款專員 張晉豪」指示寫 了自我介紹「林副理…我爸爸跟許總經理是好朋友我這裡需要一筆收入證明需要請你幫忙」給「貸款專員 張晉豪」, 「貸款專員 張晉豪」傳送副理「林天助」於LINE之個人檔 案後,要求被告加「林天助」為好友,並表示:「那你記得要準時打給副理」、「有聊完要跟我說一下」、「會跟副理聯絡嗎」,被告回覆:「他昨天跟我說合約準備好通知我」、「目前還沒」、「目前已經有給我合約…再解釋規則條例」,「貸款專員 張晉豪」表示:「好」,被告表示:「目 前我已經簽好合約然後也有按照他說的拍照上傳給他 說討 論好通知我」、「今天只有跟我要郵局一個月內明細內頁他們要看我使用狀況才知道怎麼幫我」,「貸款專員 張晉豪 」傳送:「副理那邊有新通知嗎」、「好,那你跟副理聯絡也跟我說一下情況」,被告表示:「剛剛有聯絡叫我去做提領動作不管裡面有沒有錢主要去看我明細出來上面的序號 他們會計才知道怎麼編排」、「然後明天會把款項撥到我這裡」,「剛有聯絡我明天時間空出來開始生意交易有問我我們是什麼交易我說代購家具他說好明天8:00聯絡我叫我出發到羅東郵局跟台灣銀行後續明天在電話聯絡叫我準備郵局銀行存簿印章提款卡在身上」,被告於本案帳戶完成提領後,被告傳送「副理早上有傳賴說下午3:00會把證明送到許總公司」,並在發現網路銀行遭止付後,傳送訊息予「貸款專員張晉豪」詢問:「可是我的網銀不知道為什縻變成這樣」 ,「貸款專員 張晉豪」表示:「這是為啥」、「你有問副 理了嗎」,被告表示:「他有回應我了說他在忙晚點打給我」、「目前副理沒有聯絡我目前也都沒有已讀」,「貸款專員 張晉豪」回覆:「端午連假」、「我幫你問看看」,之 後被告陸續傳送:「那個收入證明有到了嗎」、「請問有問到嗎」、「有人在嗎」及其他貼圖、撥打LINE電話均未得「貸款專員 張晉豪」回應,此有被告與LINE暱稱「貸款專員張晉豪」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3至52頁)。⑶被告以LINE向LINE暱稱「林天助」表示:「林副理妳好…我這 裡需要一筆收入證明需要請你幫忙」,「林天助」表示:「有收到通知,今天出差下午5:00打給我」,兩人於LINE通話後,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林天助」,「林天助」表示:「合約準備好通知你」,之後「林天助」傳送取件編號QR碼,被告表示:「我去列印完看完再聯絡林副理」,之後被告依要求傳送前揭契約書、手持契約書、手持身分證正反面、手持健保卡及存摺封面等照片,經「林天助」陸續要求特定時間撥打LINE通話後,被告傳送:「兩邊都跨行提領嗎」,「林天助」表示:「用跨行提領就可以」,之後被告先後傳送提領交易明細予「林天助」,「林天助」則表示:「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梁育仁」、「車號先拍給 我」,之後「林天助」再表示:「茲已證明:林天助副理已收到張夢馨小姐貨款叁拾叁萬元整」、「茲已證明:林天助副理已收到張夢馨小姐貨款壹拾伍萬元整」、「證明下午3 點會給許總公司」,被告回覆:「好謝謝林副理」,之後被告傳送:「請問為何我的網銀打不開」,「林天助」表示:「怎麼回事?我在忙晚點打給你」,之後被告陸續表示:「請問這是不是要打到郵局詢問一下」、「請問這要怎麼辦」、「在嗎?」及撥打LINE電話均未得「林天助」回應,此有 被告與LINE暱稱「林天助」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3至73頁)。 ⒊綜合被告之供述及上開對話相關資料,參以被告提供之意向契約書(見警卷第33頁),足見被告因貸款需求加「新易貸顧問」為LINE好友,「新易貸顧問」先「友善」提醒「…近期詐騙手法層出不窮 、符合以下情形直撥反詐騙專線165,於被告依指示填寫個人資料,「新易貸顧問」回覆已指派貸款專員〔張晉豪〕與您聯繫,之後被告與LINE暱稱「貸款專員 張晉豪」連絡,對方向被告表示會幫忙處理貸款事宜,之 後與被告多次聯繫,要求被告提供申辦貸款所需多項資料,包含本案帳戶以外之雙證件、勞保異動明細、存摺封面,近期三個月內頁及親屬聯絡人姓名、電話予對方作為申辦貸款之用,並介紹被告可協助辦理美化帳戶之LINE暱稱「林天助」為由取信被告,「林天助」並要求被告簽立意向契約書及要求被告提供前揭契約書、手持契約書、手持身分證正反面、手持健保卡及存摺封面等照片,衡諸常情,若被告非為申辦貸款,實無須提供前揭相關資料,則被告辯稱因相信對方要協助其貸款,並以幫忙美化帳戶俾利於申辦貸款,才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等情,確有實據,尚難遽認被告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及洗錢之確定或不確定之故意。 ⒋又稽之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供被害人等匯款並提領、交付,無疑日後必遭檢、警循線查獲,若被告確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衡情必然取得誘人利益,方願甘冒深陷囹圄風險而參與其中,然依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及被告與LINE暱稱「林天助」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後,被告將前揭款項全數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再依指示將款項全數轉交予「梁育仁」,則本案被告除為求貸款順利外,查無因本案從中取得任何不法利益,此核與詐欺集團成員中之車手或收水人員(領取、收取 或轉交贓款之人)可獲取與所提供勞務顯不相當報酬之常情 有別。 ⒌至於被告雖意圖以不實之金流與財力證明美化帳戶資料以利貸款;且為貸款需要製造金流證明,交付單一帳戶似已足夠,何需交付2個帳戶?又短暫資金進入是否足以充作貸款資 力評估?然被告自述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與配偶及小孩同住,育有分別1、3、5歲之未成年子女共3名,目前懷孕中,生活所需仰賴配偶,工作經驗也僅做過房務員及彩券行員工等情(見偵卷第17頁及本院卷第121頁),足見被告之生活 、工作環境相對單純,堪信被告如同大多數遭詐騙之民眾,對於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或說詞,並無充分認識或戒心,則被告未究明事理,輕率提供本案(2個)帳戶,復未質問「林 天助」為何不一次提領完畢,而要分散提領行為、款項何以不採臨櫃匯回方式等,均足見被告並非謹慎小心之人,然此等疏忽,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有以不實資力證明向銀行貸款之意圖而已,與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之犯行與犯罪構成要件,兩不相侔,亦難據此推認被告即有詐騙不特定人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可言。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五、原審未察,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為有罪判決,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顯不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云云,為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改判無罪,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4043號向原審移送併辦部分(併案事實與原 起訴事實附表一編號1、3相同),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淑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王圻芳 113年6月6日9時44分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門號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母親,表示被害人弟弟需款孔急,要求被害人匯款33萬元。 113年6月6日10時38分 33萬元 本案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王圻芳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1至12頁) 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4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0日函暨所附被告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原審卷第101頁) 2 蔡孟田 113年6月5日14時0分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門號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兒子,令被害人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透過語音功能向被害人表示需款孔急,要求被害人匯款32萬元。 113年6月6日10時34分 10萬元 第一層人頭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欺集團層轉至本案臺銀帳戶內 ⒈告訴人蔡孟田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3至14頁) ⒉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6317卷第94頁) ⒊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3 謝妙玲 113年6月6日某時許 接獲詐騙集團成員播打之電話,自稱為被害人姪子,令被害人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透過語音功能向被害人表示沒錢吃飯,要求被害人匯款5萬元。 113年6月6日14時39分 5萬元 本案臺銀帳戶 ⒈告訴人謝妙玲於警詢中證述(警卷第15至19頁) ⒉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交水時間 證據 1 郵局帳戶 宜蘭縣○○鎮○○路00號(中華郵政羅東郵局) 113年6月6日11時25分 20萬8,000元 113年6月6日12時6分許 ⒈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警卷第57至62頁) ⒉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原審卷第101頁) ⒊被告與「林天助」間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7至68) 2 113年6月6日11時35分 6萬元 3 113年6月6日11時36分 6萬元 4 113年6月6日11時36分 2,000元 5 臺銀帳戶 宜蘭縣○○鎮○○路00號(臺灣銀行羅東分行) 113年6月6日14時49分 3萬元 113年6月6日15時24分許 ⒈臺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55頁) ⒉被告與「林天助」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7至68頁) 6 113年6月6日14時50分 3萬元 7 113年6月6日14時51分 3萬元 8 113年6月6日14時52分 3萬元 9 113年6月6日14時53分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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