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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上訴字第14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孟宜(主筆)張紹省朱嘉川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可成
指定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可成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可成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原審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6月14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金上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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