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上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鄧楓原名鄧超鴻
- 選任辯護人
-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羅紹倢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楓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鄧楓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原審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並自民國109年2月12日起重為處分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於109年10月12日、110年6月12日、111年2月12日、10月12日、112年6月12日、113年2月12日、10月12日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6月11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