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凌華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華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29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1月。且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8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