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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鄭富城郭峻豪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凌華興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凌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華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7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29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1月。且於民國108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81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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