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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7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鄭富城林鈺珍郭峻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翊熙(原名王致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翊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翊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52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郭峻豪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8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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