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君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君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王君達前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其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