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富城郭峻豪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育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育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6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9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