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宋松璟蔡羽玄姜麗君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曾裕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6年度上訴字第433號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曾裕翔(下稱受刑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復經鈞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3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上開判決下合稱「本案歷審判決」)。然憲法法庭以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為違憲,請鈞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解釋變更範圍宣告違憲,賜准撤銷原確定判決,依法適當減輕刑度以保受刑人合法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即聲明異議之客體,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依前揭規定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而在監執行中,有「本案歷審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固提出聲明異議狀,然其顯係對於原確定判決不服,請求法院減輕刑度,而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理由。是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