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柏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6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柏宇(下稱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且於羈押期間深刻反省,與詐欺集團聯繫用之手機亦經扣案,並無再犯可能,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固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於法院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之情形,其羈押原因並未因此消滅,應認原執行羈押期間中斷進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羈押在案。而被告另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確定在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發函本院洽借執行,被告於114年4月8日入監執行起算刑期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1至145頁)。則被告既已為執行另案有期徒刑之受刑人,依照上開說明,本案原羈押期間即中斷進行,本院自無從再為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