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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泰誠鍾雅蘭施育傑

聲請人
即被告
邱賢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00號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賢璋(下稱聲請人)於開庭時欲提出新的有利證據被拒收(本院按:交互詰問時提出作為詰問依據,經檢察官異議後認有理由,本院卷227頁),聲請提供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00號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聲請理由如前,可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前揭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4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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