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國竣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鍾耀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詐欺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刑事案件被告洪國竣(下稱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63、264號判決被告罪刑,嗣於民國114年6月2日確定。被上訴人即原告鍾耀毅(下稱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審以114年附民字第486號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受損害,並非被告所為,被告就此未經起訴,即無刑事訴訟繫屬,以原告之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告向被告求償新臺幣10萬元並無道理,被告並無參與該案,懇請廢棄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重為適當判決等語。惟查,原審既以原告非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在案,係對被告有利,則被告就該原審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自無上訴利益,且被告刑事判決已確定,並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被告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