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惟綜
- 訴訟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仲豪 (地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惟綜(下稱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㈠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仲豪(下稱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㈢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2萬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㈣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嗣被告對上開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以114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