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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7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永煌程欣儀雷淑雯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司徒○○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家暴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09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司徒○○被訴家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甲○○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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