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岩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寧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號:114年度上訴字第537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梁寧寧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37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林岩助(下稱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見本院附民上卷第7至10頁),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