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8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黎惠萍葉力旗林鈺珍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德威
即原告
林怡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洛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4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固所明定,惟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涉嫌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原審法院,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原審法院刑事科分案室「刑事科查無」之查註記錄章戳、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頁、第7至9頁、第43至44頁)。

㈡上訴人向原審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審並無有關被告涉嫌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繫屬,上訴人亦未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足認上訴人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既無刑事案件繫屬原審,而無相關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照上開說明,該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起訴自非合法。從而,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不合法,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訴訟,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邱楷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