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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志雄鍾雅蘭施育傑

原告
彭慧雯 年籍、住居均詳卷
被告
王進昌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3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二、本件被告王進昌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為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告訴人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9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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