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麗英黃玉婷陳麗芬

原告
邵禹茜 (原名邵苡倢)
被告
曹晏甄

陳靖騰

李冠蓁

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而該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8號、90年度台抗字第549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靖騰違反銀行法部分,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原審法院通緝中,未併同列為本案刑事被告;被告李冠蓁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告未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2人與本案被告曹晏甄就違反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告亦得以陳靖騰、李冠蓁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得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