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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 當事人
    李俊明曾耀鋒張淑芬潘志亮陳正傑陳宥里李耀吉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李俊明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潘志亮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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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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