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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宋松璟鄭昱仁姜麗君

原告
李偉成
被告
曾耀鋒
被告
張淑芬
被告
顏妙真
被告
潘志亮
被告
陳正傑
被告
李耀吉
被告
潘坤璜
被告
黃繼億
被告
詹皇楷
被告
李寶玉
被告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被告
鄭玉卿
被告
陳宥里
被告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被告
陳君如
被告
王芊云
被告
呂漢龍
被告
陳侑徽
被告
陳振坤
被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李毓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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