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陳清煌
- 被告
- 顧承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
二、經查,本件被告顧承祥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並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同年12月24日宣判。本件原告陳清煌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卷附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