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919號
- 原告
- 陳諺萭
- 被告
- 謝兆杞
黃繼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265號、第13267號追加起訴(下稱竹檢追加起訴),經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249號、352號、354號、363號(下稱原判決)應就原告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之告訴人(附表一編號8物在為陳諺萬)判處黃繼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謝兆杞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在案,業經前審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就「原判決就…黃繼彥於附表一編號六至八…均撤銷」、前開竹檢追加起訴(謝兆杞)部分不受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撤銷前審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發回本院審理範圍雖不包含原告部分,亦即前審判決關於認定竹檢追加起訴部分並未包含黃繼彥;追加起訴(謝兆杞部分)不合法而判決不受理業經確定在案。固被告2人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第一審判決認定與本案被告李鴻智等人為共犯關係,堪認與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