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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違反菸酒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謝靜慧吳志強沈君玲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品維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二)關於「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10萬元」。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三、(二)關於「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之記載,核與主文諭知「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不符,此部分顯係「110萬元」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菸酒管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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